如何培訓餐飲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不管是瘦肉精、牛肉劑還是染色饅頭事件,都是關系到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如何才能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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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可由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組織,也可由具有合法資質的培訓機構承擔。
鼓勵有合法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培訓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第五條 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可配備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證明;
(二)具備3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
(三)接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章 培訓要求
第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大綱。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檔案,詳細記錄培訓情況。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于20學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新上崗前應接受不少于30學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
第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按照培訓大綱和培訓學時要求參加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與餐飲服務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