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基金征集管理暫行
根據省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頒布的《湖南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保護基金來源
1、對經過批準獵采第一、二級保護動植物的,由省主管部門按批準的數量向獵采者收取的資源保護費。
2、發放、簽證狩獵證、采藥證、特殊獵采證,向申領者收取的資源保護費。
3、向收購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產品加工、野生動物飼養收取的資源補償費。
4、財政部門撥給的專項資金。
5、國內外組織、單位、個人的捐款。
二、保護基金的征集辦法
資源保護費和資源補償費,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征收,其中水生動物的資源保護費和補償費由縣以上的水產部門征收。資源補償費,向經營單位收取,按收購價比 率計征,一律由買方價外向林業部門、水產部門繳納,每年清算一次。一、二級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資源保護費在辦理特許獵采證和特許收購證時按其數量預交 70%,根據實際獵采,收購的種類、數量,核收資源保護費,多退少補;三級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資源保護費在辦理各種證件和審批計劃時按規定標準計征,征 收單位在征收資源保護費和資源補償費時,必須向物價部門申請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款收據,各繳納單位 和個人憑收據辦理出口、運輸手續,在再次出售、加工或分解出售時,應取得征集保護基金單位的副本證明,否則要重新繳納資源保護費。
三、保護基金征收標準
1、一、二級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資源保護費,按《湖南省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價指導標準》的10%計征。
2、經營三級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資源補償費按其收購價的5%計征,出口到國外的按其成交價折合人民幣另增加1%,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出境手續時計征,發放經營許可證時,每證征收10元。
3、三級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資源保護費,在辦理發放、簽證狩獵證和采藥證時,每年一次性征收。其中,狩獵證(含資源保護費)每證征收15元。
4、經批準飼養的二、三級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要出售時,須到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證明手續,并按收購價的2%繳納資源補償費。
5、從外省購進的一、二、三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原地沒有征收資源保護費的,要按我省規定補征。
6、凡按規定應征的資源保護費和資源補償費,不得拒繳、截留、占用。林業部門有權向繳納單位和個人催繳清理。嚴防重征、漏征。如違反規定拒繳,除補繳應征的費,還應繳納延誤期間每日3‰的滯納金。如有弄虛作假,可視其情節輕重,處以價款10-25%的罰款。
四、保護基金的使用范圍
保護基金是林業部門管理的專用基金,專列帳戶,??顚S?,由林業部門用于 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資源調查、飼養繁殖、科學研究及加強保護設施等。保護 基金一律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采取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劃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方式。并按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年 終結余,可以轉下年度使用。
每年狩獵、采藥、收購結束后,對征收的資源保護費和資源補償費進行一次核算。不論哪一級征收的資源保護費和資源補償費,省、地(市、州)、縣(市、區)均 按2:3:5的比例分成,其中出口到國外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征收的資源補償費,由省林業部門掌握使用。地(市、州)掌握的保護基金在本地(市、州)范圍內調 劑使用,使用計劃需報省林業廳備案,縣(市、區)的保護基金使用計劃,需報地(市、州)林業局備案。
五、本辦法自1989年3月1日起執行。
一、保護基金來源
1、對經過批準獵采第一、二級保護動植物的,由省主管部門按批準的數量向獵采者收取的資源保護費。
2、發放、簽證狩獵證、采藥證、特殊獵采證,向申領者收取的資源保護費。
3、向收購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產品加工、野生動物飼養收取的資源補償費。
4、財政部門撥給的專項資金。
5、國內外組織、單位、個人的捐款。
二、保護基金的征集辦法
資源保護費和資源補償費,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征收,其中水生動物的資源保護費和補償費由縣以上的水產部門征收。資源補償費,向經營單位收取,按收購價比 率計征,一律由買方價外向林業部門、水產部門繳納,每年清算一次。一、二級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資源保護費在辦理特許獵采證和特許收購證時按其數量預交 70%,根據實際獵采,收購的種類、數量,核收資源保護費,多退少補;三級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資源保護費在辦理各種證件和審批計劃時按規定標準計征,征 收單位在征收資源保護費和資源補償費時,必須向物價部門申請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款收據,各繳納單位 和個人憑收據辦理出口、運輸手續,在再次出售、加工或分解出售時,應取得征集保護基金單位的副本證明,否則要重新繳納資源保護費。
三、保護基金征收標準
1、一、二級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資源保護費,按《湖南省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價指導標準》的10%計征。
2、經營三級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資源補償費按其收購價的5%計征,出口到國外的按其成交價折合人民幣另增加1%,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出境手續時計征,發放經營許可證時,每證征收10元。
3、三級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資源保護費,在辦理發放、簽證狩獵證和采藥證時,每年一次性征收。其中,狩獵證(含資源保護費)每證征收15元。
4、經批準飼養的二、三級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要出售時,須到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證明手續,并按收購價的2%繳納資源補償費。
5、從外省購進的一、二、三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原地沒有征收資源保護費的,要按我省規定補征。
6、凡按規定應征的資源保護費和資源補償費,不得拒繳、截留、占用。林業部門有權向繳納單位和個人催繳清理。嚴防重征、漏征。如違反規定拒繳,除補繳應征的費,還應繳納延誤期間每日3‰的滯納金。如有弄虛作假,可視其情節輕重,處以價款10-25%的罰款。
四、保護基金的使用范圍
保護基金是林業部門管理的專用基金,專列帳戶,??顚S?,由林業部門用于 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資源調查、飼養繁殖、科學研究及加強保護設施等。保護 基金一律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采取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劃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方式。并按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年 終結余,可以轉下年度使用。
每年狩獵、采藥、收購結束后,對征收的資源保護費和資源補償費進行一次核算。不論哪一級征收的資源保護費和資源補償費,省、地(市、州)、縣(市、區)均 按2:3:5的比例分成,其中出口到國外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征收的資源補償費,由省林業部門掌握使用。地(市、州)掌握的保護基金在本地(市、州)范圍內調 劑使用,使用計劃需報省林業廳備案,縣(市、區)的保護基金使用計劃,需報地(市、州)林業局備案。
五、本辦法自1989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