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學校門外道路兩側百米內禁擺攤
在路邊小店吃碗粉、吃碗麻辣燙,在街頭小攤買幾塊臭豆腐、吃幾個糖油粑粑……是不少市民喜愛的休閑生活。
今后,這樣的街頭小吃經營將更加規(guī)范。
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fā)《長沙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加工場所應設室內,廚房內不得設衛(wèi)生間根據《細則》,小餐飲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者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時,應當依法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門店應距離糞坑、暴露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品處理區(qū)與就餐場所比例原則上不小于1∶2,應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過程中產生的交叉污染。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油煙排放、防蠅、防塵、防鼠、防蟲設施設備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加工場所均應設在室內,廚房內不得設置衛(wèi)生間。
《細則》明確,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向所在地區(qū)(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散裝食品應在容器、外包裝上清晰標注食品名稱、原料、添加劑、生產日期、保質期、小作坊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食品添加劑應專區(qū)或專柜存放,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使用量必須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的規(guī)定,并使用經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合格的稱量工具稱量。攤販超200家,應設投訴舉報處理點
《細則》規(guī)定,食品攤販應當在規(guī)定的地點和時段經營。中、小學校校門外道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區(qū)域。在劃定區(qū)域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群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huán)保等情況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
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食品攤販經營區(qū)域的經營時段、保潔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統一標準、統一劃線、統一標識,按需要設立信息公示欄、公平秤,較大規(guī)模的食品攤販經營區(qū)域(容納食品攤販200家以上)應當設立投訴舉報處理點。
根據《細則》,食品小作坊許可、小餐飲經營許可實行一址一證,即同一個地址,只得申領一張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被吊銷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小餐飲經營許可證、食品攤販登記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在處罰這一塊,明確被吊銷登記證的食品攤販,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來源:長沙晚報